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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关于开展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推优”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团支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根据沪电院党字(2006)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按照沪电院团组(2006)第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推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电院管文团(2008)2号文《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我院团员青年中树立典型,更好地为党培养后备力量,学院团总支将在全院开展“推优”工作。现将“推优”工作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3月9日:“推优”座谈会;
3月10日:向各团支部布置“推优”工作;
3月11日:各团支部与辅导员交流,对符合条件的同学进行提名;
3月11日―3月12日:各团支部组织选举;
3月16日:各团支部将推优名单汇总至院团总支组织部,上交《团支部“推优”情况记录表》、《“推优”对象审核表》,组织部填写《“推优”名单汇总审批表》;
3月16日―3月18日:召开团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所有的对象进行审批,同时,将初定名单公示三天,听取学院广大团员青年意见;
3月19日:将《“推优”对象审核表》、《“推优”名单汇总审批表》报党总支审核;
3月23日:将《“推优”对象审核表》、《“推优”名单汇总审批表》交至校团委。
                                 
           
 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
            2009年3月5日
     
附:《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实施细则
“推优”,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任务之一。实践证明,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不仅符合新时期党的建设和需要,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校团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前管理与人文学院“推优”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推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的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使命,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有效措施。为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党章》、《团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与人文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开展,同时,实施情况将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原则,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使团组织的推荐与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协调起来。
第二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四条:教育阶段
(一)团总支根据校团委文件精神向各团支部布置推优工作。
(二)在进行“推优”工作前,各团支部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向所在团支部成员介绍《上海电力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推优”工作的实施意见》、《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推优”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并传达“推优”工作的精神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评优阶段
(一)在评优过程中,各支部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推优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人人知晓,公平公正。
(2)集体决定的原则。团支部在形成考察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3)党团衔接的原则。即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
(二)各团支部根据团总支“推优”工作会议要求向辅导员进行汇报,并根据推优条件提交符合的学生名单,经学生本人申请后,由辅导员指导团支部确定推优候选人名单,同时,由辅导员提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提名名单。
(三)经与辅导员商讨后,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开展评优工作。
    在评优三个原则的基础上,各支部按照民主选举原则,选出推优对象。推优比例为:一年级下学期推学生数的6%,二年级上学期推学生数的10%,二年级下学期推学生数的10%,三年级上学期推学生数的10%,三年级下学期推学生数的6%,四年级上学期推学生数的3%,同年级内按比例可以略作调整。
(1)团员大会参加人员应为本支部的所有团员,参加选举工作的团员数应至少为本支部团员数的三分之二,最终的推优对象至少应获半数以上的票数。每名团员所选人数不应超过应选的人数。
(2)由团支部委员宣读候选人名单,同时介绍该候选人情况,包括入团时间、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学习情况、所任职务、所做贡献等。
(3)经全体同学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提名。
(4)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进行投票选举,根据票数过半情况,产生团支部“推优”推荐名单。
(四)团员大会召开后,各团支部应及时将“推优”推荐名单交辅导员审核,并向辅导员汇报会议情况,由辅导员召开团支部支委会议,结合团支部支委意见产生“推优”确定名单。
第六条:总结阶段
(一)各团支部将推优名单汇总至团总支,上交《团支部“推优”情况记录表》,填写《“推优”对象审核表》。 
(二)团总支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所有的“推优”对象进行审批,同时,将推优初定名单公示三天,听取团员青年意见。
(三)团总支将《“推优”对象审核表》、《“推优”名单汇总审批表》报党总支审核。
(四)经党总支审核后,团总支将《“推优”对象审核表》、《“推优”名单汇总审批表》交至校团委。
第三章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
(1)初级党校毕业;
(2)提交入党申请书超过三个月的团员。
(二)分类条件
(1)前一学期不得挂科;
(2)不得有违纪情况;
(3)在去除推过优的同学中,前一学期成绩优良。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一)若班级男女比例失调,可由辅导员按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高职、体招班可视班级实际情况由辅导员在实施细则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推优”推荐名单比例可由各年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管理与人文学院团总支所有。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管理与人文学院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