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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为贯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的精神,促进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两个政策性文件公示,供各位老师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通过

200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11起施行。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高[1995] 11

 


      
各省、自治区位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高教(教育)厅(局)、语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及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 1991] 522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中师、师专以及城市小学的成绩比较突出。但是,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校长期无人过问此项工作,相当多的干部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淡薄,校内公共场合各种方言混杂使用,不规范字大量存在,大学毕业生的语言文字基本能力普遍不很理想。这种状况同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格和地位很不相称,同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的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大环境很不相称。国家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等院校是国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对社会语言文字状况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各高等院校应当增强执法意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此,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要求

到本世纪末,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干部师生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普遍使用普通话,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北方话区和南方方言区的学校原则上应分别于1996年底和1998年底以前达到这个目标。第二阶段做到干部师生在校内各种场合普遍使用普通话,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北方话区和南方方言区的学校原则上应分别于1998年底和 2000年底以前达到这个目标。

高等师范院校(专业)的普及普通话工作,继续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411号和国语普司[1994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从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的时限起,凡1946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不能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194611以前出生的教师也要鼓励他们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说普通话。
     
今后凡普通话不合格的不得录用为教师。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对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对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应加强普通话基本功训练,以逐步达到一定的等级标准。教师和学生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和等级认定的范围和办法,按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的要求执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组织实施。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今后招收新生应逐步实行加试普通话口语。
 ,   
校内非教学人员在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中也要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内各种场合都说普通话。对校内临时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励他们说普通话。

二、高等院校用字规范化的目标和要求


     
校内用字规范化可分阶段达标;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新出版的图书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著、文章除外),新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新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新制作的各种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于1996年底以前改换成规范字,其中属已故党的国家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亲笔题写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动,但必须在醒目位置上悬挂美观大方的永久性规范名牌。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从现在起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与语言、文字密切相关的专业要在《现代汉语》或《大学语文》课中安排一定的课时讲授文字学基本知识和怎样掌握规范字等知识,其他专业也要开设有关文字规范化知识的系列讲座。师范院校中文系还应开设实用书法课。

 

三、高等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需要,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审美教育和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使他们养成在正式场合和公众场合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习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尤应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说普通话、用规范字。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校园文明建设的检查评估项目。高等院校应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表率,并努力做好咨询、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

为使语言文字规范化这项容易被人忽视的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和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以一名校级领导干部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由一名校级领导干部分管语言文字工作,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日常组织管理归口教务处负责,并由一名处长分管。校内各系级单位均应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各年级和教学班均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要建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管理常规,使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要按本文件要求,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和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部委直属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向高等院校推荐师范院校和其他方面的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组织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经验交流、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各高等院校应定期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语委汇报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指导。
   
五、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将制定《高等院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供各高等院校自我评论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对高等院校进行检查评估时使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