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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经管学院转发校团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九届上海高校学生创造发明“科技创业杯”奖的通知

全校师生: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开展2013年度(第十九届)上海高校学生创造发明奖的初赛评选活动。其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新人才,探索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大学生创造能力和科研实践动手能力;发现表彰优秀发明创新成果与发明创新创业者。
    在评选工作中,重点推荐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三、四年级本科生及研究生完成的发明与创新科技成果,为上海大学生创业园区和科技创业苗圃基地推荐优秀发明创新的创业项目与人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荐要求
1、推荐范围
    1)在读高校学生:
凡是本市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在科研、开发及发明创造实践中完成的具有市场及商业化前景的优秀发明与创新科技成果,均属推荐范围。
2)已毕业高校学生(只能申报发明创新创业奖)
    凡是2008年至2012年在全国各地高校毕业,具有发明创新成果和创新创业意愿的青年(包括企业技术人员、科技工作者有志创业或正处于创业初期准备阶段的青年),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报发明创新创业奖。
2、推荐条件
被推荐的发明与创新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三个特性:
①新颖性:主要技术有实质性的发明与创新特点;
②先进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的水平;
③实用性:成果具有潜在应用的市场前景、有实施转化的可能性并适合学生创业。
2)凡申报发明创新创业奖项目,须具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创业计划书(要求目标,有市场调研,盈利模式清晰,阐述有条理)。
3、推荐过程
1)由各学院学生申报“科技创业杯”的各项参赛项目,校团委经专家审核择优向上海发明协会推荐。
2)已毕业高校学生直接向上海发明协会申报。
4、凡多人参见共同完成科技成果,在上报推荐材料时应按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依次排序(取前四名予以奖励),以第一完成人为主要申报人。
二、推荐材料
1、推荐材料要求
1)在读学生申报项目必须填报《上海高校学生创造发明“科创杯”奖推荐表》,凡申报项目有创业意向,需同时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表》并附创业计划书,申请发明创业奖。
2)已毕业高校学生申报发明创新创业奖项目,必须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表》并附创业计划书。
3)凡多人(最多四位)参加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在上报推荐材料时应按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依次排序,以第一完成人为主要申报人。
4)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能反映研究开发成果情况的技术报告、论文、验收文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及说明书、检索查新报告、用户意见、附图和照片等材料的复印件。申报发明创新创业类项目的,必须附创业计划书。
2、推荐材料的报送
1)在读高校学生:
推荐表与附件的合订本1套,须加盖推荐学院公章(推荐表请到上海发明网下载)。 
电子版推荐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送到:
2)已毕业高校学生:
    申报表、创业计划书与附件材料的合订本1套,直接送上海发明协会,电子版申报表发送到zhuanli20106@163.com邮箱。
三、奖项与服务
1、奖项设置:
(1)发明创新创业奖;
(2)发明创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
(3)优秀组织者奖。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奖项目,本会将在上海发明网推介,积极做好宣传、转化等服务工作。
    3、凡申请“发明创新创业奖”的项目,即可入驻创业苗圃,实践创业梦想,无须注册公司,可享受3-6个月免费创业场地、基本办公设施,以及创业培训和辅导等预孵化服务,并有机会获得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资金资助,项目实际创业可优先获得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支持。
    4、获“发明创新创业奖”的项目授予奖杯、证书,项目实际创业可优先获得大学生创业基金市创业中心分基金的天使基金投入,并享受6个月免费创业场地,免费财务代理记账、财税扶持、创业导师指导、知识产权托管、专业咨询服务等创业孵化支撑条件。
四、推荐材料的报送时间和地点
1、报送时间:从2013年4月18日起开始受理本奖项的推荐材料,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经管学院受理地点:崇德楼204,时间4月18日―4月25日下午3:00―4:30。联系人:王彬彬,18817931057)
2、报送地点:纸质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送至团委,电子版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送到shiep_keji@126.com邮箱。
五、比赛详细细则请登陆:
上海发明协会网址:www.sfm.org.cn
                             
                                    共青团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