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师生:
根据上海市教委文件精神和校教务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创新人才培养,在总结2013年度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现组织学院2014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类别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注:创业实践是指学生注册创办公司的实践活动。
二、项目分配、额度及说明
1、每类项目的单项最大资助额度(元)如下表所示:
| 工科 | 经管 | 文科 |
创新训练项目 | 10000 | 8000 | 7000 |
创业训练项目 | 15000 | 13000 | 10000 |
创业实践项目 | 25000 | 20000 | 15000 |
2、学院报送学校的创新训练项目数不多于19项,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数目不定,视答辩情况而定;
3、实验设备(硬件或者软件系统)专项:
本次立项优先资助“基于实验教学内容的设备开发,及现有实验室设备的二次开发及应用”类别的项目,鼓励一线实验教师积极参与。实验专项的课题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项目总数的30%
4、鼓励和优先支持实物制作类、实践类项目:
我院申报的项目中,理论类(含算法类研究与应用)的项目总和不能超过本学院项目数的30%;
5、优先资助采取跨学科、跨专业组合方式的项目;
6、对于申报成功的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我校大学科技园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咨询、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注意事项
1、项目归属:归属指导教师所在学院;
2、对于项目申报中,出现与2012年和2013年申报的项目雷同,且无法说明继续开展该项目的必要性,以及无法详细说明后续工作开展的,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3、作为项目负责人已经申请往年项目且未结题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申请项目;
4、本次申报的项目中,每个学生参与的项目不超过2项;每名学生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
5、10月17日前,学校将组织关于创业类项目申报的辅导,时间和地点将在大学生创新活动网站公布;
四、申报书填写要求
1、课题组成员由3-5名同学和1-2位指导教师组成,其中,一名同学作为项目负责人;
2、格式要求:表格中的字体小四号楷体,1.5倍行距;需签字部分由相关人员以黑色钢笔或水笔签名。均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3、项目结题时间必须是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
4、立项申报书要求按顺序逐项填写,要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空缺项填“无”。表格可续页,经费预算条目可添加行,申请者及参与人不足5名可将多余表格删除;
5、立项申报书须认真签名,其中,指导教师须填写签名2处,第1处为指导教师意见 (对立题、经费预算、项目可行性等签署具体意见)签名,第2处为“项目诚信承诺”签名;所有项目学生须填写签名2处,第1处为“项目学生信息”中签名,第2处为“项目诚信承诺”签名。
五、项目申报要求和时间安排
1、《经管学院申报2014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工作材料》(jgxykc@163.com下载,密码123456kc),内容包括《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请书(2013版)》《2014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汇总表》,参考材料《经管学院历届创新创业项目立项汇总表》《50net永乐高、社科部大学生科创指导教师研究领域及联系表》
2、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请书(2013版)》于10月13日15点--17点,提交书面版五份,两份申报书内容全部填写,三份只填写项目内容,不填写教师和学生信息,不签名。同时,提交申报书内容完整的电子版一份,书面版及电子版全部交到学院崇德楼204科创工作室
3、10月13日15点--17点,项目负责人提交《2014年度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一份,交到学院崇德楼204科创工作室
六、咨询方式
创新训练项目 廖慧凤(学生) 15902163312
章晗之(学生) 15221335117
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 吴圣晨(学生) 18817931289
吴延�(学生) 13816010561
项目情况咨询 孙攀峰(老师) 68020832
注:1、本通知将上传至经管学院主页公告栏;2、相关参考文件材料可在周一至周四下午3点-4点间至学院崇德楼204科创工作室查看
50net永乐高大学生科创工作管理委员会
50net永乐高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2日